云南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Yunna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YNMES。
第二条 云南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科协及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工作机构为云南省机械工程学会办公室,挂靠在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红菱路3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项目名单;
(三)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业务及活动。
(五)承担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和认证工作;
(六) 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七)兴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籍。
第八条 本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会员:
(一)具有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三)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监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邀请具有重大学术成就和巨大影响力的专家出任荣誉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云南省科协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团体会费标准为:
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